我是單位現金出納,幾年前土管局對我單位下發了處罰決定書,經單位集體會議研究決定,向區土管局繳納這筆罰款,經領導簽字審批後,由主管會計將支票交給我,我去財政局交了罰款。幾年後掃黑除惡,書記因嫌疑涉黑被抓。公安局以交納這次罰款涉嫌挪用資金將我刑事拘留,檢查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未批捕,39天把我放出來(聽說不批捕最多37天),沒想到後來又起訴了。一審期間檢查院公訴的兩個罪名(挪用資金罪,為了穩妥又加了個妨礙公務罪)都沒有成立。可是法院到最後宣判的時候突然給我加了個罪名詐騙罪,這個罪名檢查院也沒有公訴,期間法院沒有給我和辯護律師聯絡過,更沒有給我辯護和質證的機會,直接宣判的我們從來不知道,檢查院也沒起訴的罪名。我既沒有隱瞞事實真相,也沒有非法所得過一分錢,只是履行了集體決議,履行了一個出納的職責。怎麼就一夜之間突然成了詐騙犯?單位所有人都沒事,就我一個經辦人有罪?我上訴後二審法院沒有開庭,直接認定一審法院審判程式有瑕疵,但是還是維持原判。既然審判程式都有瑕疵,這樣的審判結果對我能公平公正嗎?實在是太冤枉了,跪求指點申訴渠道。
我是單位現金出納,幾年前土管局對我單位下發了處罰決定書,經單位集體會議研究決定,向區土管局繳納這筆罰款,經領導簽字審批後,由主管會計將支票交給我,我去財政局交了罰款。幾年後掃黑除惡,書記因嫌疑涉黑被抓。公安局以交納這次罰款涉嫌挪用資金將我刑事拘留,檢查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未批捕,39天把我放出來(聽說不批捕最多37天),沒想到後來又起訴了。一審期間檢查院公訴的兩個罪名(挪用資金罪,為了穩妥又加了個妨礙公務罪)都沒有成立。可是法院到最後宣判的時候突然給我加了個罪名詐騙罪,這個罪名檢查院也沒有公訴,期間法院沒有給我和辯護律師聯絡過,更沒有給我辯護和質證的機會,直接宣判的我們從來不知道,檢查院也沒起訴的罪名。我既沒有隱瞞事實真相,也沒有非法所得過一分錢,只是履行了集體決議,履行了一個出納的職責。怎麼就一夜之間突然成了詐騙犯?單位所有人都沒事,就我一個經辦人有罪?我上訴後二審法院沒有開庭,直接認定一審法院審判程式有瑕疵,但是還是維持原判。既然審判程式都有瑕疵,這樣的審判結果對我能公平公正嗎?實在是太冤枉了,跪求指點申訴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