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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78年的馬叔

    強調一點: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積極應訴和舉證是當事人的義務,不提倡訴訟消極主義。

    一、維權應積極主動

    法律原則上要求,糾紛當事人在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的前提下,擬起訴至法院要儘快。便於查清案件事實,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

    所以,在訴訟程式上規定了各個階段的訴訟時效,如一般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上訴期15天,再審期六個月。

    法語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過了時間,對不起,勝訴權喪失。

    二、是否可申請再審

    1.民事案件

    如果超過法定再審期限六個月,但有新證據證實,原審判決確實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或監督程式。

    前提條件:(1)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2)新證據不是因當事人怠於舉證引起,即當事人沒有過錯。

    2.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稱為申訴,超過法定期限兩年內再申訴的,一般不予受理,但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除外。

  • 2 # 坦誠義薄雲天

    再審超期是一種不負責的說法!如果違法案件是違法必糾。可向司法局追究枉法人員。向政法委申請追責!案件自然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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