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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太大了,因為廣義上的物業管理涵蓋的範圍遍及了各種形態,包括;

    商業物業:商場、酒店、步行街、購物中心、農貿市場等

    辦公類物業:各類寫字樓、企事業單位辦公樓等      

    工業物業:廠房、工業區、碼頭、高架橋、快速路等。

    專用型物業:醫院、學校、公園、博物館等。  

    你問題中所謂的“物業有存在的必要嗎?”。針對的是住宅型別的物業管理:它包含住宅小區、大型社群、別墅、洋房等等。

    這類問題反覆被提及,主要是因為當下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日益激烈的矛盾與糾紛,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常複雜。

    物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應該說,自《物權法》頒佈後,住宅小區實現多元化管理模式成為了可能,而且已經付諸實踐。但從各地業主自治模式執行的實踐結果來看,還有許多問題要去研究和探索,尤其在立法方面還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在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和細化之前,住宅類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種重要的管理模式,在短期內將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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