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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薄荷糖168168

    60年出生的盧某,馬上要面臨退休了,回顧自己的職業生涯,他依然對自己在99年公司的離職耿耿於懷。思前想後,他向法院請求北京某電子公司把對他辦理的開除失業變更為下崗,並補償其失業到退休的工齡和損失。被法院駁回。盧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撤銷一審裁定,滿足其一審的請求。

    事實與理由:盧某於1979年10月分配到廠工作,至1999年已經連續工作20年,當時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籤不上就下崗。

    盧某與總廠沒有勞動合同,總廠違反勞動法,跳過分廠把盧某開除,理由是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在分廠解除,即使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也是按下崗辦理不能開除。

    當時盧某已經在單位連續工作20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視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公司申辯

    同意一審裁定,不同意盧某的上訴請求。

    盧某的名字與公司記載有出入,公司與盧某是終止勞動合同。盧某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且其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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