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鄰里相鄰權糾紛中,當然人(30歲左右)踢了受害人(60歲左右)一腳,受害人逃跑,在逃跑途中被水管拌倒,經鑑定受害人構成輕傷二級,請問過去的案例中,對當然責任量刑是如何判決的?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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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德論壇小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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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餘孟江律師
1、首先該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刑事案件。民事糾紛中只涉及賠償事宜,不會涉及到量刑。2、過錯侵權的成立需要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濟的損失;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3、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採取相當因果關係的理論也即:條件+相當性=因果關係,條件性指的是加害行為是損害的條件,同時還需要考慮相當性也即在一般意義上能否引起該損害行為。4、您踢一腳的行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您沒有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回復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對結果不做保證。
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範疇
自訴案件的性質就是受害方要自己到法院去起訴的(否則不告不理的),即可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又可追究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起訴當中如果雙方在律師或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和解,那麼原告是可以撤訴的,被告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輕傷二級按正常判的話會是拘役幾個月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