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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石榮作

    物業應撤消,業主出資更不應被私人老闆以企業名義剝削巨利,交給社群管理,分割各種費用開支,①治安人員的支出應屬社群公共費用,因為除人的財產安全外還有樹木花草財產的管理都是公共的,怎能叫業主出資呢?②保潔人員的支出要分兩個部分,其中有業主生活垃圾也有樹木落葉,但生活垃圾較多,要按成分擔,區內道路打掃衛生應屬公共費用,③電梯的電費和維修費和電工應由業主出資,其社群管理由業主選出的業委會監督。物業費不能太多,費用多業主負擔重,繳不起。城中村改造的棚戶區內很多老人沒有退休金,生活開支已經很困難了。總之,物業費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

  • 2 # 心路漫長79814046

    這種情況很不妙,一般前期物業不情願離開的,除非不掙錢,那再次投標也好自己找也好,很多物業公司不肯來的,這就是惡性迴圈

  • 3 # 守望青衿

    要搞清楚,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平等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這個事情很簡單,業委會向業主大會提起更換物業,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的議案,業主大會雙半數投票透過即可現實操作,等選出新的物業公司,通知老的物業公司退出小區即可。如果老的物業公司不走,尋求政府物業辦對其行政處罰和責令退出或者向法院起訴物業退出。我提供法律服務的小區現正在公開招投標,進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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