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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快一個月想在滿月的時候辭職,但是給上級說的時候,她說要提前一個月辭職,勞動法不是說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就可以嗎?我發現很多試用期自離的,這是為了什麼,難道是為了扣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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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快餐

    試用期需要清楚什麼?

    試用期本身就是相互選擇的過程,企業覺得員工達不到企業要求標準,可以試用期不合格。員工個人因不能適應企業也可以選擇離職。

    試用期間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了公司,把自己現有的工作交接好即可,交接完即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是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按照法定要求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當地勞動辦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情節惡劣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期限應該約定多久:

    按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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