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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楚邾

    明清兩代,都有大量宗室成員,對於宗室成員的犯罪,朝廷也有專門的機構處置。明代宗室犯罪懲罰方式,主要有處死、高牆禁錮、廢為庶人、革祿米、降敕責戒等,清代亦有發遣、空房圈禁、斬絞、革職、降爵、削爵、廢黜等,可見廢為庶人都是懲罰宗室的方式之一。

    明代宗室庶人起初還有一定口糧,嘉靖年間宗室庶人月給米六石,萬曆年間減至二石或一石,甚至在節日還有一定恩賜,但正德以後,庶人口糧幾乎沒有;如果是在王府去世,則王府負責安葬事宜;宗室被廢為庶人,其子女還可以享受一定待遇,如如果被廢前子女已經封爵,且子女無罪,按規定爵位仍可以沿襲,但實際上並不能很好地執行,另外,庶人子女出嫁,朝廷還會給一定的婚資,天順四年規定“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裹,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明孝宗實錄》)

    清代大體如此,宗室降為庶人,朝廷也會保證個人及子女的生存,如順治年間,“貝子勞親,降為庶人,酌給家產。”不過,與明代不同,清代宗室在降為庶人之後,還有可能恢復宗籍,重新享有宗室權利,這在清朝不乏事例,如英王阿濟格,順治年間子孫廢為庶人,雍正年間復入宗室。

    其實與普通百姓相比,宗室人員廢為庶人本身就是一種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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