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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莫非念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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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付軍624
這種情況符合《勞動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工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對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
支付標準為:
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按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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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塵曦獵頭
而且,通常情況下,在員工連續考核不合格的情況下,我們需要為員工進行重新培訓,或者進行轉崗,並且一定要明確“錄用條件”,即滿足何種“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會和員工繼續履行合約。而不是馬上辭退員工。
因此,關鍵點在於“員工連續考核不合格”是否屬於當時錄用員工時的條件,是否有明確的書面形式進行呈現並且有員工的簽字同意。否則會產生勞動糾紛,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不合格不能勉強呀,每個人的能力都不一樣,如果真的沒有合適的崗位調整,那就解除勞動合同唄。公司僱人裁人也正常,按規定應該賠償的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