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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楓葉學英語愛寫作

    我認為是有效的。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概念 ,債權和債務的區別,債權是指他們共同擁有的權利和利益,而債務是指他們共同欠下的錢財,如果夫妻關係存在期間有誰去主動去替雙方欠下的債還掉,那當然最好不過了,雙方都很高興和接受。但是對於共同的債權,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就單方收回債權,那另一方得知了,可以申請平分債權,如果遭到拒絕可以申請第三方仲裁,仲裁不下可以向法院起訴。

    所以,在夫妻存在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去要回債權,這是成立的,債權方會認為是得到了授權,可以向期中的任何一方賠償債權。

    現在的問題是 ,如果夫妻離婚,關係到夫妻存在期間的債權處理,如果是雙方都知道那當然有效 ,如果一方早有預謀要離婚,所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去向債務認討回債權 ,債務人有義務作出賠償 ,也沒必要追究是否有授權委託書 。但當另一方發覺了 可以追討回他該擁有的債權,如果當事人同意平分,可以不起訴,如果不同意平分,則可以起訴來維護他該有的權益。

    總之,在夫妻關係存在期間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債務人償還債務,這是有效的。但當得知權益受到損害,他可以提起訴訟,來維護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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