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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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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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到處看看轉轉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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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太陽274727349
領導安排的事情。要求你什麼時候拿出來,人家要的是結果,不要過程,加不加班是自己的問題了,有本事要麼不加班,要麼走人,
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
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超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加班,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條件下,每日不超3小時,但是每月不超36小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加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