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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蔣閒言

    只要是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雙方在精神上受到了傷害,都想用經濟和物質來彌補在精神上的損失。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都想多佔一點,這符合一個人的私心和私利,屬於正常範疇的行為。

    如果想在離婚的時候,以對方的婚前財產來混淆共同擁有的財產,或者是以奪取對方婚前的財產,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這種想法就不對,有這種行為就更加不可取,這是喪失了人格和人品的。

    離婚男方怎麼樣才能夠獲取到最大的利益,不能說提出問題的這個男人是個小氣鬼,或者是自私的人。只要是屬於自己合理合法的財產,就不能拱手讓給他人。何況這個人已經變成了仇人,或者是陌路人,讓利的話就失去了意義。

    首先,男人要弄清楚,哪些是屬於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哪些是屬於婚姻存在期間內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把這個理清了,就保住了自己的財產權益。還有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是不是有過錯才導致離婚的。關鍵是在肉體上的出軌,或者犯有嚴重的虐待行為。只要有這方面的確鑿證據,法律就會認可。有過錯方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是要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的,法律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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