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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78年的馬叔

    單獨詢問,確實違反民事訴訟的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容易引起偏聽偏信,先入為主。

    但實踐中,單獨詢問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仍然可以。

    1.不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

    如程式性告知、訴訟指引如法定監護人的變更,明確訴訟請求等。

    這類詢問不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只便於審判工作的進行。

    2.涉及實體權利

    原則上,以雙方到庭陳述為主要方式,以單獨詢問為例外。

    為保障查清案件事實,又提高審理效率,實踐中會出現單獨詢問的情況。

    保障公正的方法:製作詢問筆錄,兩人同時詢問,入卷歸檔備查等。

    如果影響關鍵事實認定,則需要組織雙方質證,聽取對方的辯論意見。

  • 2 # 聊法人

    法官是可以向雙方當事人瞭解案情及各自觀點的。

    特別是在疑難複雜案件中,如果證據不利於判決(寫判決書也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法官就會向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調解的基礎當然需要了解兩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調解存在一定的技巧,有代理人一方因擅長證據及法律方面的知識,會稍佔優勢。

  • 3 # 熊大狀普法匯

    可以。在法律上,能以證據證明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有區別的。不同的證據證明出不同的法律事實,而本質上客觀事實只有一個。但是因為時間的不可逆轉性,客觀事實是不可恢復的。法官向當事人瞭解情況,是為了儘可能還原客觀事實。

    舉個例子說,你借現金給別人,是現金給的,當時就你兩個人在場,朋友之間不好意思打借條,因為你面子軟,他說還給你的,他沒還你又不好意思討。最後鬧到法庭,可能你證據不足,對方又耍賴。法官想了解到底是怎麼回事。你證據證明的就是法律事實,因為你的證據不足,法律上只能說你的證據不足以支援你的主張。法官想了解的是客觀事實,你到底有沒有借錢他。

    在案件中,即便案件輸了,也要輸得理直氣壯,讓法官同情你。因為我們需要的是還原客觀事實。律師是專業人士,會利用技巧讓自己在法律事實上佔優,獲得勝訴,但真相只有當事人清楚,如果勝訴的案件和客觀事實不符,當事人就會罵律師和法官了。但是,法律只能講證據,沒有證據誰都不敢判你贏,沒有直接證據,就大量收集間接證據,透過邏輯分析,使證據串聯起來,儘量還原客觀事實。

  • 4 # 手機使用者3997146082

    即使法律允許,人品高尚,也不贊成單獨見當事人!對雙方負責的避嫌為其一,不為不良者違規開先河為其二。世風差弊大幹利!

    就演算法官知道你是冤的,沒證據有用嗎?

  • 5 # 聊齋自意

    對雙方當事人辨論內容以外的各自觀點,為避免授意提問,法官一般不應單獨提出詢問,但雙方隱瞞的觀點很可能涉及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法官發現後應主動提出。親歷一勞動爭議案中,(沒正式庭審)不良法官就當被上訴人的面,詢問上訴人“若被告單位不承認或不舉證,你如之奈何?”,這就是不利於案件公正處理的惡意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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