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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親過世的當晚,亡者餘溫猶在,繼母要求繼女日後贍養她,或者一次性付給她五萬元錢。女兒在父親再婚前早已出嫁成家生子,平時女兒與繼母之間相處得不是很融洽,彼此心中全無對方。這種要求合情還是合理合法呢?(沒有結婚證)(也未盡一絲“外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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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希望之星

    我想說說我的看法!對於出嫁的女兒,一般地對父母都沒有撫養權。女兒只是盡其義務。比如:平時買買生活用品及營養品什麼的,生病時照顧照顧。您提出的父親過世,繼母索要撫養費,且父親和繼母沒有登記結婚,只是事實婚煙。婚姻法上不保護沒有屢行婚姻法的婚姻。當事人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和繼女兒沒有形成親屬關係。況且,當事人和繼女兒沒有感情基礎,沒有做到事實的親屬關係。如果說,繼女兒不撫養繼母是有情可原的,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必須贍養繼母!

  • 2 # 達濟法律

    父親和繼母在一起,但並未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這位父親以及出嫁的女兒和繼母是不存在任何關係的,父親與繼母為同居關係,而法律上並沒有任何保護。 繼母在與父親生活時,沒有與出嫁的女兒形成一種親人情感,也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則該女兒沒有義務去贍養繼母。 繼母應該會存在其他的親人家屬,自然會有人有贍養義務。 雖說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但自古以來,都是以孝傳承於中華之間,如果說女兒有能力,去照顧繼母是值得讚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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