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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吃瓜少女008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被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著管制。加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著以特別殘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著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234條、238條、247條、248條、289條292條、33多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追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意傷害罪論處。該規定所說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指的是對被害人的傷害達到輕標準的,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善打腳器、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表現,可以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傷害的嚴重程度由法醫根據國家標準作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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