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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2017年12月旅行結婚、2018年1月辦答謝宴。在此之前,出於對女方的愛和信任,我同意女方:第一,瞞著雙方父母,暫不領結婚證;第二,在我和女方共同生活後,用我的工資、公積金等資產幫助她買房、裝修、還貸(說明一點,女方在單身時名下曾有一套房,後因故變賣。我名下有一套房,系我父母在我單身時全款購買,擬作為我的婚房);三是在我助她買到房後,女方將和我立即領結婚證。但是,房子還沒買好,女方卻於2018年4月對我提出,在領結婚證之前,要求我給她簽署一份自願放棄房屋產權協議,併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那將意味著,一旦我給她簽署了自願放棄房屋產權協議,那麼我和她共同出資買的房屋就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她的個人財產。在猶豫再三後,我不願籤協議,為此她和我多次爭吵。結果,女方不願領證,並怪我言而無信、不守承諾。唉,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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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根據你的描述來看,這個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這基本就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為。雖然這份協議都是給男方的義務約定,看似不公平。但這是男方自願行為。在民法的世界裡,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 2 # 心如蓮花173349538

    你們兩人的結合首先就有點不符合常情,為什麼都旅遊結婚了卻不肯領結婚證呢?你對她開始有太多的遷就,一味順著她的心意,她說怎樣就怎樣。而過後又糾結於房屋產權問題,女方提出的要求本有點過。但是你自己首先說出於對她的愛和信任,答應她的一切要求,可牽涉到房屋產權你的愛又到哪裡去了呢?作為男方給予女方的一定的經濟資助也算合情合理,你不同意女方忇議,難到你給予了的還想著贖回?女方也是,結個婚還有這麼多條條框框,還動這麼多腦筋,這哪像是嫁人,倒像是在拿自己的色身變賣錢財!恕我直言,你們的婚姻慘雜了太多的金錢利益,容入了太多的自私自利思想。這樣的婚姻能否幸福你自己去衡量吧!一個女人心計太多,好像在處處算計男方,一次不答應就不去領結婚證,好像“結婚證”是女方的私有財產,必須用金錢作為交易來買給男方!根本不想想自己一女人與男人非法同居又不肯領結婚證,是男方的損失嗎?與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種只求素取,不懂付出的女人將來也不是個好妻子。何出何從你自己惦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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