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言,法院對此一般採取各自承擔50%的責任的方法予以處理。
2、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與工傷認定部門的判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分清的前提下,工傷認定部門對於受傷職工,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呢?這裡涉及到的是舉證責任和證據的認定問題。
受傷職工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供了交通事故證明。該項證據證明兩個基本事實,一是在申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事實,二是申請人認為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對於上述意見,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受傷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其主張不能成立,本案即應被認定為因工負傷。
在責任不明時,用人單位或傷者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中止,待責任認定出來了之後,再申請認定。這樣做可以讓工傷基金支付醫療費用。
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言,法院對此一般採取各自承擔50%的責任的方法予以處理。
2、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與工傷認定部門的判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分清的前提下,工傷認定部門對於受傷職工,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呢?這裡涉及到的是舉證責任和證據的認定問題。
受傷職工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供了交通事故證明。該項證據證明兩個基本事實,一是在申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事實,二是申請人認為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對於上述意見,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受傷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其主張不能成立,本案即應被認定為因工負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