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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路邊停車開艙門下車,開門時車門恰巧推倒後面駛來的腳踏車,腳踏車主乙倒地滑行過程中被後面駛來的大貨車丙碾壓,致使乙死亡,如何認定乙的死亡結果與甲和丙之間的因果關係,他們之間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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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中有路

    題主的這個問題,完全是可以寫一篇博士論文的,因為非常專業,也非常系統的一個問題。但是結合題主的題幹假設,倒是可以簡要的介紹一下何謂“刑法因果關係”。

    首先,題乾的介紹,不足以構成刑事責任。路邊停車開車門致使非機動車騎行人死亡,一般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疇。除非認定系故意開車門撞擊非機動車,本案應按交通肇事罪的法條進行規範。按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來看,甲、乙、丙的責任認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不夠清晰,需要權威部門認定。甲如果不構成事故主要責任,則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即便達到事故主要責任,也可以透過主動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方式,免於刑事處罰。

    其次,甲方構成刑事責任。如甲方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按交通肇事罪處罰,或故意撞擊,按故意殺人罪處罰。因果關係的認定是這樣的。導致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貨車的碾壓,而大貨車之所以碾壓,是因為由甲開車門的誘因導致,因此甲開車門為乙死亡的間接原因。換句話說,甲一般不會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因大貨車完全可以更好地制動或者避讓,也需承擔一定的責任;故意殺人罪時,則一般要求甲對大貨車碾壓有非常高的預期,對於撞擊乙有非常大的把握,整個傷害死亡事件是在甲的預期之內,甲對乙的死亡雖然不是直接原因,卻要付直接責任、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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