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不合理的試用期無可奈何,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我們迫於生活的無奈忽略了而已,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吧!
首先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試用期期限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起算點認定:無論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用工時間是否一致,試用期的起算點應當以用工的時間來認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考察的緩衝期,有助於勞動者防範勞動風險和用人單位防範有工風險。
現在很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不合理的試用期無可奈何,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我們迫於生活的無奈忽略了而已,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吧!
首先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試用期期限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起算點認定:無論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用工時間是否一致,試用期的起算點應當以用工的時間來認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考察的緩衝期,有助於勞動者防範勞動風險和用人單位防範有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