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100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為600萬以下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6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多次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佔數額達到100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為600萬以下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6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多次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