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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上琅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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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渡萬古
不一定。如果僅僅是聯絡渠道,提供資訊,或者只是一個法律意義的見證人,是沒有還款責任的。不管有沒有花借到的錢。就像公證處的公證人一樣,僅僅是一種見證,不負任何責任。
如果是擔保人的角色,甚至如果沒有你的保證,借款關係根本就不成立,就沒有借款行為,你起到一種促成的作用。這種情況下,你是要承擔全部責任。不過,你可以透過法律反過來追究債務人的責任,但是這已經是另外一個法律行為了,和本次的債務糾紛無關了。
有責任,但責任有區分。兩種情況:
一:以你的名義身份資訊借的錢。這種情況意味著你就是債務人,負有全責,如果到期你朋友無力歸還,建議你先把錢還上,否則逾期不還影響的是你個人的徵信,還會導致額外的利息產生。然後你借錢給你朋友打了欠條沒有,打了欠條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沒有的話就只能透過告知對方父母親人,指望對方良心發現了。
二:你作為擔保人幫忙借的。擔保根據法律條文也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保證在你朋友沒有被告上法庭強制執行還款前,你是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要是連帶責任擔保就會根據你的擔保範圍進行追責。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