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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壁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簡單說:物業管理的上級管理部門,一般是住宅局負責;部分城市叫住房與建設局。

    查了半天,只查到了以上關於物業管理部門的監管的解釋。而物業本身又是走工商局註冊的企業,並不由住建部門負責組織產生和培訓。物業入駐小區應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挑選並定立合同,但新建成的小區在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又需要物業提前入駐並與業主和開發商對接。

    這麼一圈下來差不多就明白為什麼物業管理這麼亂了。小區的服務和管理無來由的都甩給了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到現在也並不是一個健全的行業。

    於是,開發商在交房前自作主張不經業主同意就給業主招來一個物業公司,甚至開發商自己就扮演了這個角色。住進來的業主們短時間內誰也不認識誰,也難形成有效力的業委會,甚至物業公司找幾個他們熟悉的住戶就把業委會給承包了,物業合同自然也就形同虛設。若是住戶對物業不滿,找工商局沒用,人家不管,找住建局用處也不大,物業公司又不是人家負責組建的,沒多大責任。

    物業公司自己是明白這個道理的,所以也就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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