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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78年的馬叔

    專業的說法,應當是再審審查和決定再審。

    已收案屬於再審審查,立案則說明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以裁定的方式決定再審。

    再審審查

    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刑事案件稱為申訴。

    申請時,需提供申請書原件,寫明申請的事項及理由,還要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供副本。還有原審判決的原件及影印件、身份證等。法院視窗一般只收影印件,原件用來核對。

    法院再審視窗工作人員在稽核後,如果材料齊全,則下達受理通知,進入審查程式。

    再審審查時間一般為三個月,主辦法官根據需要可以延長審限。合議庭會對原審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審查,看是否有事實認定錯誤及法律適用錯誤。

    經審查,如果原審判決沒有問題,則會駁回你的再審申請。之後,你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查監督,這屬於另外一個程式。

    立案再審

    如果經審查,發現原審判決確實有錯,則會下達立案再審的裁定,此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再審立案。

    再審可以由上一級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法院審理,都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的時間為三個月,根據需要也可延長。

  • 2 # 松楊樹

    由於審判負責制的實施,再審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再審申請後,己不再隨即審查,而是先發回原審法院自查自糾,原審法院一般都會在六個月內作出《法律釋明書》,規勸當事人服判息訴,放棄再審申請。

    假如當事人對《法律釋明書》仍有異議,必須持《法律釋明書》重到再審法院立案庭登記,申請再審立案,再審法院才會在三個月內,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再審裁定,如同意再審,則簽發立案通知書,同時送達詢問傳票。

    如此再審新規利弊同時存在,但弊大於利,申請再審更難了。再審申請人至少比原來要多等六到九個月時間。

    凡眼看法~百姓視角~感恩關注!

  • 3 # 一休31139

    我是原告,一審我已勝訴,15天上訴期也過了,我和被告都沒有上訴,我正準備申請執行,一審法院給我下了一個再審決定書,書記員告訴我是院長髮現的,法律程式錯誤,經提請審判委員會確定決定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大家覺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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