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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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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日講法
《繼承法》明確規定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題主認為,兒子自己照顧父親,不讓別的姐妹照顧,可能會影響財產,但是從道德上來說,父母養育了自己,即使沒有一分錢遺產,盡一份孝心不是應當的嗎?
雖然法律規定多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財產,但是,到底如何分是非常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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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北日月升
兒子為了財產照顧父親,不讓姐妹照顧,父親去世,遺產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
1、遺產分配的問題,原則上應當是繼承人平均分配,但是現行法律還強調兩個側重:
a、多盡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注意是可以不是應當。
b、應當為沒有勞動能力有沒有其他收入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可以多贍養者適當多分,如果另一個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其他收入,就要兼顧他的利益。
2、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有意贍養但是被其他繼承人拒絕,則這種情況下就不一定少分遺產。
個人認為,應當從兩個角度來看待:初心、結果。看待問題的角度,才會決定未來遺產如何分割。
從題主的描述上來看,似乎兒子照顧老人有些“居心不良”,但是,如果從結果上來看是好的,那麼我們還是應該鼓勵這種贍養行為,可以適當多分——畢竟付出的更多一些。
如果換成另外一個結果:所謂的照顧,並未長期、持續的為老人帶來實質性的幫助,並不能讓老人安心的度過晚年生活,那麼,“居心”的成分恐怕就要佔有更大的比重,姐妹們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下從三個方面,闡述一下個人觀點:
一個標準是長期、持續。一個標準是老人晚年安心。1.現實中經常會發生類似的事情:
老人進入暮年。
本來老人都是由孩子們共同贍養的,有些子女一看這種情況,把父母“禁閉”在自己身邊,不讓其他子女照顧,名義上是自己一個人全管了,其實真正做的沒有多長時間。
等到老人百年之後,堂而皇之的說辭是:老人全靠我養老送終了,你們什麼都沒做,遺產沒你們的份!
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貪財、投機行為。用不長的、所謂獨自贍養的說辭,抹殺了其他子女長期的盡孝。如果是這種情況,其他子女合理、合法的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利,完全沒有問題。
但是如果是另外一面:某些子女長期、持續的獨自贍養老人,哪怕人為的遮蔽了其他子女,長期的“虛偽”,能堅持下來,也不能說是一種壞事——畢竟長期為老人付出了、為老人多付出了。
2.獨自贍養老人,是否讓老人舒心?
贍養老人,不是簡單的管吃管喝。現在這個年代,管吃管喝對於絕大多數家庭,相信都不會有多大的壓力。
真正讓老人舒心,更多的是要看老人的感受。
我們可以模擬一個場景:
兒子是管吃喝了,但是天天讓老人心理壓抑的不行,甚至對老人冷眼相待,還美其名曰“照顧”。老人又不是沒錢,哪怕僱傭個保姆,日子過得都會更舒心。那麼,這種照顧有什麼意義?
反過來,如果老人晚年對於兒子的照顧很滿意,起碼說明兒子照顧的不錯。這種情況下,說明結果是好的,這種結果,個人認為,可以“淡化”兒子的“居心”。
遺產如何分割?一種可能是兒子多分。一種可能是子女均分。支援兒子多分的條件,就是滿足上述兩個標準。理由是:
從結果上來講,對老人來講是好的——至少,兒子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了。從付出上來講,兒子畢竟多付出了,值得多一些“回報”。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標準,結果就值得商榷了。
要子女均分、或者說不讓兒子多分,也要滿足兩個條件:
不符合上述兩個標準。姐妹們也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這裡重點說說第二條——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
做一個“壞”的假設:如果姐妹們用“兒子不讓姐妹們照顧老人”作為說辭、沒有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義務,從來不能因他人的行為作為開脫自己的理由。
最後再說一下有關法條和建議在中國《民法典》(包括現行《繼承法》)都明確支援:遺產分配上,盡孝者多分、不盡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這是一種價值觀的導向,並不會過多考慮盡孝的目的是出於真心還是出於貪財。
所以,能不能分、能分多少(即題主提問的“如何分割”),這裡給不出答案,但是可以給出一些建議:
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有支援權利的客觀證據。
具體到題主問題,解釋就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拿出證明自己為老人盡贍養義務的證據,例如:為老人生活看病就醫等支付的費用(費用支付記錄、小票等)、與老人的聊天慰問記錄(老人的欣慰、抱怨等)、鄰里關係對於子女行為的人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