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想法其實是一種無知且不負責任的想法。舉個例子來說,假如有十個癌症晚期的病人,醫生給他們治療也治不好,那最後即使十個全死了,醫生照樣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假如是十個可以治好的患者,醫生治好了8個,但是有兩個由於醫生的過錯導致患者死亡了,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追究醫院的責任。醫療糾紛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我們不能以最後的結果來衡量醫生是否有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想追究醫院的責任,得滿足法律規定的四個要件:
1、醫療機構要有診療行為;
2、患者發生損害結果;
3、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要有過錯。
只有滿足了上述條件,才能去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而不是以最後的損害結果來進行認定的。我們看待醫療糾紛要分開來看,只要滿足了法律規定的要件,那麼醫院和醫生就是有責任的,不存在“救活八個,治死兩個”沒問題這一說法。
這種想法其實是一種無知且不負責任的想法。舉個例子來說,假如有十個癌症晚期的病人,醫生給他們治療也治不好,那最後即使十個全死了,醫生照樣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假如是十個可以治好的患者,醫生治好了8個,但是有兩個由於醫生的過錯導致患者死亡了,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追究醫院的責任。醫療糾紛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我們不能以最後的結果來衡量醫生是否有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想追究醫院的責任,得滿足法律規定的四個要件:
1、醫療機構要有診療行為;
2、患者發生損害結果;
3、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要有過錯。
只有滿足了上述條件,才能去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而不是以最後的損害結果來進行認定的。我們看待醫療糾紛要分開來看,只要滿足了法律規定的要件,那麼醫院和醫生就是有責任的,不存在“救活八個,治死兩個”沒問題這一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