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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unnio盼

    不配

    父母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嬰兒一旦出生,生命就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故意殘忍殺害嬰兒生命的行為當然是可憎的,重男輕女的行為在某些人身上已經可恥到這個地步了,國家必須要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該行為不構成遺棄罪,把嬰兒放在荒郊野外,行為人對嬰兒死亡的緊迫程度高,被害嬰兒對行為人的依賴程度大,且行為人剝奪了其他人的救助可能性,屬於明顯致人死亡的遺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養不起就別生 生了就要負責任

    送給更有能力養的家庭就好了,那些養不起的母親,也願意留下一個將與自己沒關係的生命,本身就克服一些流言蜚語,如果能好好安置這類小孩,更是功德無量。

    比一些只會墮胎的媽媽有勇氣多了。

    但如果生出來又不妥善處理,簡直豬狗不如,比墮胎過分,起碼要好好懲罰一下

    另外從社會角度看,國家的教育也是任道重遠,如何正確引導安排實在不想要自己小孩的父母,也應該是一個將來國家需要考慮的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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