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專案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的一般方法,按照審計工作的順序和會計業務處理程式的關係,有順查法和逆查法之分。
(一)順查法。又叫正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程式進行分類審查的一種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憑證的發生時間順序進行檢查,逐一核對。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的相反程式既在檢查過程中逆著記賬程式進行檢查的方法。審計方法按照審查經濟業務資料的規模大小和收集審計證據的範圍的大小不同,又有詳查法和抽樣法之分。
1.詳查法。又稱詳細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進行詳細的稽核檢查,以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2.抽樣法。又稱抽樣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審查,藉以推斷總體有無錯誤和舞弊的一種方法,進而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專案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的一般方法,按照審計工作的順序和會計業務處理程式的關係,有順查法和逆查法之分。
(一)順查法。又叫正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程式進行分類審查的一種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憑證的發生時間順序進行檢查,逐一核對。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的相反程式既在檢查過程中逆著記賬程式進行檢查的方法。審計方法按照審查經濟業務資料的規模大小和收集審計證據的範圍的大小不同,又有詳查法和抽樣法之分。
1.詳查法。又稱詳細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進行詳細的稽核檢查,以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2.抽樣法。又稱抽樣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審查,藉以推斷總體有無錯誤和舞弊的一種方法,進而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