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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華人界

    首先,對於美國綠卡持有者在美居住的規定是有的,我們從移民局官網可以找到關於綠卡持有者離境美國的相關法令。

    一、如果你離開美國1年或1年以上,並且沒有回美證,那結論是你已經失去了永久居留權身份。這種結論只允許一種例外, 那就是:你不能回來美國是因為天災人禍疾病等你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導致如果屬於這種非常特殊的情況,你可以到美國領事館申請居民返回簽證, 領事官如果認定你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意圖,會發給你居民返回簽證,你憑該簽證登入美國以後就重拾永久居民身份。舉證責任在你。

    二、如果你離開美國連續超過183天,但不到1年,你將被推設為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權,但是你可以舉證反駁。舉證責任在你。

    三、如果你離開美國連續不超過183天,你被設定為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權,除非移民局能夠清晰證明你已經放棄了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舉證責任在移民局。

    需要提醒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雖然每次離境不超過6個月是個技術上安全的做法,但是還是要強調,任何時候維持綠卡的根本在於要有把美國作為家的意圖,而不是各種時間點,或者大部分時間人在那個國家。除了時間之外還有許多因素都和意圖相關,綠卡持有人需要做一個妥善的總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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