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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不忘初心1771778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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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使用者白唐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直系血親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叔(伯、姑)與侄(女)、舅(姨)與外甥(女)之間,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間的關係。 禁止近親結婚是降低以至消除隱性遺傳病發病率,提高人口素質的有效措施,是優生的主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