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可以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這一概念與以往概念的不同之處是,以往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其著眼點是放在侵權人方面,重點強調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將之稱為主觀主義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是將著眼點放在被侵害的物件或客體上,即凡是為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查閱《民法通則》
僅供參考
侵權行為可以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這一概念與以往概念的不同之處是,以往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其著眼點是放在侵權人方面,重點強調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將之稱為主觀主義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是將著眼點放在被侵害的物件或客體上,即凡是為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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