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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肥張plus

    還是公司的錢啊,想啥呢。能融資一個億,至少也是成熟公司了,在融資過程中,除非是債權,股權融資,錢全都是公司所有,如何支配也是要看公司財務工作,不會讓個人拿走隨便花的。

  • 2 # 北凜風

    這個問題前提條件描述的非常不清楚,專案是什麼專案?投資人是以何種方式投入的一億元資金?投資人當初與專案方的約定又是以那種方式架構來約定的?一年後專案盈利投資人回本,是專案為投資人賺取了一億的利潤還是賺取了五千萬利潤?既然這些前提都含糊不清,怎麼理解都不為錯,那麼答案肯定不是一個可以固定的答案。

    既然提問者的提問有諸多的含糊不清的地方,除非投資人與專案方又有其他特殊的約定,那我們做解答只能從最大眾、最常見的方式來予以回答剩下的五千萬該怎麼辦的問題了,這裡的先決條件是既有專案又有投資,那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情形毫無疑問就是專案權利人和投資人在專案啟動前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可以是我們常見的股權投資,投資協議是對投資人和專案方權力及義務的書面約定,而股權投資是投資方式的一種表現,投資協議中必然對投資人的進入與退處有明確的說明,所以題主問題的剩餘5千萬如何分配,按照協議來就可以了。

    不清楚這個協議的具體內容,我們首先來大膽做一個假設,按照題主所述,假設出這個投資可能存在的三種情況:

    一、一年後專案已經盈利,但專案依然在進行沒有結束,也就是說這個專案以後還會持續盈利。這種情況就要以《投資協議》中的具體內容來執行了,1、如果協議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協議執行完畢,那麼主動權優勢在被投資方,是否繼續簽訂新的合作協議、之後的利潤怎麼分,“正在盈利的專案有權人”當然佔據主動優勢。2、如果原協議沒有到期或者沒有規定到期日,那麼應該“按照協議中規定的比率”給予投資人繼續享有以後年度的分紅。直至專案已經宣告“徹底完結”或者“原被投資人不再享有控制權”,諸如此類的“原協議結束”的條款觸發,即為協議執行完畢。

    二、一年後專案宣告結束原被投資人在這個專案中,已經不再是“有權人”了,那麼理所當然,盈利的最後5千萬也會提取出來,這時候也許已經是過了1整年的某個時間,剩餘的“淨利潤”(可能少於5000萬了),再按協議規定的比率,給你相應的分紅即可。

    三、、投資方與專案方都是不差錢的人,5千萬根本沒簽協議這種情況是最好處理了,5千萬的資金往來不籤協議,那麼雙方對那麼一點利潤怎麼分肯定也是不太在意的。你就等著對方啥時候想起來分你多少是多少就可以了——反正你本錢已經回來了。

    所以,無論剩餘五千萬怎麼辦,這都要看當初的投資協議是如何約定的。投資人投資一個億進入公司,跟創始團隊是應該有股權協議的嘛再說才花了五千萬就盈利回本了,是不是創始團隊還得有激勵股權呢總之來說,不管當初怎麼協議的公司都是投資人跟創始團隊持股共同的公司一億資金都是公司的。在協議簽署後,投資人投入的一億本身就是公司資產,盈利也是公司利潤,如果分紅也是按照股東比例分紅,如果投資人通過分紅已經拿回投資成本,說明投資順利,公司賬戶資金不會全部分紅出去,還得保留足夠現金流。公司賬上資金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表決分紅議案,所有股東都按比例享有分紅。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公司計劃融資一個億,投資人也投了,假設協議投資者人持股45%,現在發現才花了五千萬就盈利了,可不可以還給他五千萬,讓他持股22.5%這樣也是不行的。

    綜上所述,除了前列的3種情況,用一種更簡單、更直接的演算法也可以得出這五千萬怎麼辦,即投資人投一個億是成本,前期花了五千萬,然後你們賺了一個億,這個億應該按照合同上的股份分紅,還有支付工資,其他的還是存入公司作為公司資金,還有剩餘的那五千萬也是,也就是公司運營資本是一千五百萬減去分紅和員工工資,最終投資人可以來決定自己的投資,因為協議應該對於後續寫的很明確,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個專案是盈利的,能快速盈利的專案,投資人當然可以見好就收,也可以長期持有股份享受公司成長帶來的超額分紅。

  • 3 # 壹號股權

    投資有多種方式,這裡只講股權投資這一種,公司有一個很有潛力的專案,這個時候就尋找風險投資機構,經過多家投資機構的談判和考察,最後對方同意投入1億,然後佔有公司的25%的股份,這個時候,投資機構就是公司的股東,那麼投入的資金也是歸屬所有股東共同所有的,如果這些資金使用完畢,公司還是沒有發展起來,還需要繼續投入資金,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重新融資,或者是老股東追加投入。

    1、投資1億元佔有25%的股份,多餘的資金歸誰所有?

    接著題主的問題,投資1億元,佔有公司25%的股份,而公司原來的註冊資本是1000萬,那麼引入風投1億資金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就變成了1333.33萬,原股東佔有其中1000萬的註冊資本,持股75%;而風險投資機構佔有333.33萬的註冊資本,持股25%。

    那麼剩餘的9666.67萬就會記入資本公積,這是歸所有股東所有的,包括原來的股東,如果按照股權比例來算的話,那麼9666.67萬當中的75%是歸原來的股東所有的。而投資機構只佔有96666.67萬當中的25%。

    如果這個專案最後只用了5000萬,還剩下5000萬的資本公積未使用,那麼剩下的錢也都是歸公司所有股東所有的,但是資本公積是不能用來分紅的,可以用來轉增股本。

  • 4 # 檀紙間

    前提條件交待不清,答案也肯定是不固定的。

    既然有專案有投資,那麼毫無疑問牽涉到:

    專案權利人和投資人在專案啟動前簽訂的“投資協議”,後續剩餘的5千萬如何分配,按照這個協議來就可以了

    情況1、一年後已經盈利的專案沒有結束

    也就是說,專案的盈利以後還會持續盈利。

    這種情況又要參考之前說的“投資協議”

    如果協議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協議執行完畢,那麼主動權優勢在被投資方,是否繼續簽訂新的合作協議、之後的利潤怎麼分,“正在盈利的專案有權人”當然佔據主動優勢。

    如果原協議沒有到期或者沒有規定到期日,那麼應該“按照協議中規定的比率”給予投資人繼續享有以後年度的分紅。直至專案已經宣告“徹底完結”或者“原被投資人不再享有控制權”,諸如此類的“原協議結束”的條款觸發,即為協議執行完畢。情況2、一年後,專案宣告結束

    原被投資人在這個專案中,已經不再是“有權人”了,那麼理所當然,盈利的最後5千萬也會提取出來,這時候也許已經是過了1整年的某個時間,剩餘的“淨利潤”(可能少於5000萬了),再按協議規定的比率,給你想應的分紅

    情況3、你們都是有錢人,5千萬根本沒簽協議

    這種情況是最好處理了,5千萬的資金往來不籤協議,那麼雙方對那麼一點利潤怎麼分肯定也是不太在意的。你就等著對方啥時候想起來分你多少是多少就可以了——反正你本錢已經到手了。

    綜上所述,只有這3種情況,你對照自己的情況去看看吧。最關鍵之處還是在於這個專案的後續情況和當初的“投資人與專案的關係”。

  • 5 # 窺一葉知世界

    這要看當初的投資合同怎麼寫了。剩下五千萬其實就是盈利的一半。正確應該這麼算,投資人投一個億是成本,前期花了五千萬,然後你們賺了一個億,這個億應該按照合同上的股份分紅,還有支付工資,其他的還是存入公司作為公司資金,還有那五千萬也是,也就是公司運營資本是一千五百萬減去分紅和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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