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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湖北田野上

    現在就補償上講,從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家曾有的海域相關的條例來講的話,在補償上還是比較缺失的。

    中國的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總體的補償標準,也就是說現在都是沿襲集體土地、水域往往都是屬於集體所有制,都屬於當地的村民委員會,使用權是因為村民委員會發包給相關的漁民,是一種承包關係。就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道理,在進行賠償的時候,可能見得最多的是每水域、每平方米、每畝水域應該如何賠償,具體的參考的標準,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

    1、產值。一年的產值是多少,對方還有多少年的養殖承包經營權,這個時候從利潤的角度賠償。

    2、一旦失去了這片海域,有沒有別的地方給重新規劃出一片海域。不管可不可以搬遷,相關的附屬設施、經營工具、經營設施應該給予全部收購賠償。比如漁船、漁業設施,在海域邊建的房屋都屬於對方的附屬設施,在這塊應該給評估照價賠償。

    3、承包經營權所帶來的使用權本身價值屬性,剛才是從停產停業損失和附屬物的角度來講,還要有兼於你在水域的承包經營權看看應該怎麼補償。這方面原則補償方式可以參照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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