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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文正義

    說一個真實的案例,這種情況在我們戀愛相處中很常見,我目前跟我的女朋友分分合合很多次,現在依然在一起,對此我的看法是:

    第一、是否有感情基礎,如果兩個人在一起都沒有超過兩月就分手兩次,那這種情況就沒必要追回了,兩個月的甜蜜期都能分手兩次,證明你們兩個確實不合適!

    第二、兩個人在一起時間長了,確實很合適,但每次因為一些爭執換來的分手,這個情況就可以在分手後的冷靜期去追回,畢竟兩人並不是不愛了,而是因為情緒讓你們兩暫時分開,這種情況很好追回,自己低一低頭認個錯就能追回!

    第三、確實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已經深深的傷害了對方,那這種需要自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透過自己為她做一些事情去得到她的諒解,不能太著急,這個時候她已經對你絕望,你需要讓她看到你的改變,最後在合適的時候表達自己對她的感情。關鍵點在於如果追回了,你就需要兌現自己的承諾!

    第四、因為女方的原因分手,而確實是女方已經不愛了,這種情況就不要去跪舔了,不愛了就放手,哪怕是自己真的很難過,相信自己終會找到一份屬於自己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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