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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打著發行數字貨幣旗號募集資金,宣稱虛擬幣幾個月內將上市,幣價翻倍,保本金等,最後血本無歸。受害人應該用具體哪些法律條款維護自己的權益?求各位法律界人士指點,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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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青紅是藍姐

    虛擬貨幣和集資詐騙

    從定性上的大方向來看,虛擬貨幣類的非法集資案,更有可能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這是因為,非法集資本身就是一類罪名的統稱,包含非法吸存,集資詐騙(最重),組織領導傳銷等等。

    普通的非法集資案,如果是採用消費返利、P2P、私募、民間借貸等等,資金至少在明面上,會有個流向,比如用於投資債權、股權,用於消費類的開發等等,但是如果是發行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資金用在哪?很難確定,被公安和檢察院認定為非法佔有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而且虛擬貨幣本身的價值屬性很多都難以被認定,因此,從事這類集資活動,被定性為使用詐騙方法集資+非法佔有資金,定性集資詐騙。

    當然,這類案件,之所以資金流向容易出問題,就是發行方一般不會直接的承諾保本付息,而是透過相關虛擬幣交易所、交易市場的增值、回購等方式承諾,有的甚至更加不明顯,因此,是否有保本付息承諾,就是這類案件定性的關鍵點。

  • 2 # 甘茂亡秦且之齊

    具體應該適用哪個罪名,主要依據案件事實來確定。比如,此人僅真對你一個人以所述情形實施詐騙,就該定性為“詐騙罪”,適用刑法第266條;如果是向不特定多數人事實詐騙,則屬於集資詐騙罪,適用刑法第19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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