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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論

    首先要說的是清朝的官員制度。清朝官員分為九品十八級,文官知縣是正七品,知府是從四品。

    按照正常情況,從知縣到知府需要一級一級的往上升。不過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1捐官:所謂“捐官”,其實就是政府合理合法的公開買賣官員職位,每個職位明碼標價。一般國家財力不支,國庫空虛的時候就會組織“捐官”。這個制度不是清朝獨有,漢武帝時期就有了,不過那會兒買賣的不是官位,而是爵位。乾隆三十幾年,花13300兩白銀,就可以做知府,無論你官職多低,到了光緒二十六年,這個價格變成了3830兩白銀。

    2.立功:只要功勞夠大,封王都有可能。即便是在滿清入主中原、滿漢勢如水火的清初,也有漢人封王。吳三桂封平西王、尚可喜封平南王、孔有德封恭順王、耿精忠封靖南王。跟別提區區的連升三級了。清河縣令吳棠抗擊太平天國,守城有功,升為徐海道遠(正四品),之後又連升三級,遷升為江寧布政使(從二品)。

    3.皇恩:在清朝,皇權已經達到至高無上,無法制衡,高度集權的地步了。所謂的“軍機處”,只是“跪錄”皇上旨意的地方了。只要皇上點頭,招個駙馬封個王爺都不是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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