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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雪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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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57664588
標題讓人很鬱悶,見到有人落水就必須去救不是強人所難或道德綁架嗎,我不會水讓我下水救人,不救還擔責說輕了是惡意道德綁架,說重純屬訛詐,所以見到有人落水沒有去救只能是自願的個人行為,不違法就無須擔當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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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karry王終成皇i
肯定是不需要的。溺水是很危險的,如果一個又一個人下去救,那麼人員傷亡也許會更多。看到別人溺水第一時間通知警察或者有關人員部門請求幫助,不應該盲目下水救人,更別提擔責了。擔責是絕對不需要的,在場那麼多人,也許有人不會游泳,難道他們也需要擔責嗎?不用吧。
不違法。 從法律角度來說,見義勇為屬於個人施惠行為,不會改變民事法律關係。
陌生人並不是你推到水裡的,所以你對他沒有救助的義務。樓主與陌生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關係,你救他屬於善意恩惠,不救他也無可厚非,最多會遭到道義和情理上的譴責。如果你不小心把張三推到水裡卻不救人,那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同樣,對於見義勇為,如果你把張三救上來以後,問他要點辛苦補償費,他也沒有義務給你。救人行為屬於個人自願,是好意施惠行為,並不會改變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你沒有救他的義務,他也沒有補償你的義務。
從公序良俗和情理角度來說,對於落水者,我們如果力所能及的可以施以援助,如果力有不及,靜觀其變,張三也無權指責你或者提出別的要求。
再舉個例子,你和張三(陌生人)同乘一輛公交車,張三犯困想打盹,請求你下車提醒他,你答應了。結果你忘了提醒,張三睡著了 錯過了那一站,耽誤了行程。這個情況,張三同樣無權向你索取補償。
在民事行為的框架下,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一句話,義務之所在,權利之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