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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張說樓市

    離婚協議書 是雙方合意 說白了 就是合同書 裡面有一些法定衣服 意思真是 不是被脅迫 就是有效的 但對於不動產贈予 物權沒變動之前 是可以反悔的 但公益性質的 經過公證的除外

  • 2 # 老蔣閒言

    如樓主所提,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一套房子歸孩子,事後是不能收回的。離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疑是把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孩子,房子的權屬就不屬於雙方的了, 它的一切權利都歸孩子擁有。

    孩子雖然處在未成年中,對房子沒有處置權,為了保證孩子的利益不受侵害,監護人對孩子房產就有監護的責任。如果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和生活,要將房子出租,或者是轉賣出去,只要不損害孩子的利益,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這個權利。

    如果說,離婚後一方後悔把房子歸了孩子,事後要收回,得不到孩子監護人的一致同意,就等於白日做夢了。我估計後悔的一方是怕對方佔了便宜,雙方的恩怨還在繼續。

    既然已經離婚,就應該放下所有的恩怨,把重點轉移到培養和教育孩子的身上,做些有益於孩子的事情,利於孩子成長,才是正確的。

  • 3 # 鑾泡心

    看怎麼情況,以前看過省內新聞好像是1818黃金眼,也是房子給孩子這情況,後來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起訴到法院直接拿回房子,好像有重大欺騙什麼的,可以撤銷的。。

  • 4 # 春天K5Y0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但未辦理過戶的,該房屋。並未發生物權變動。根據《物權法》第9條(或《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14條(或《民法典》第20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所以,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孩子所有,但在協議簽訂後並未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孩子名下的,現該孩子僅憑上述約定而主張房屋所有權,依據不足,該房屋並未發生物權變動。

    由此可見,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約定房屋歸孩子屬於贈送。贈與房屋必須過戶未過戶贈與不成立。財產約定歸孩子所有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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