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個訊息是不是真的?
但就這個提議而言,個人是極為不贊同的:
1️⃣首先,明星解約其實質上就是辭職。跳個槽,就要全行業“封殺”?
2️⃣其次,“合則聚,不合則散”,怎麼還來“捆綁”了呢?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勞動合同解除,型別分為兩種:一為協商解除,二為法定解除。其中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隨時通知解除,不需通知解除=“不想幹”,“沒法幹”,“沒命幹”。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無則藝人解約需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就算有競業限制,在接觸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2年。組建產業聯盟,全行業封殺解約藝人,經過法律的同意了麼?(當然若是勞動者個人本身有問題的,不用用人單位的封殺,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4️⃣人生而自由。要走的人留不住,要留的人趕不走。人解約,就採取偏執病嬌式“我想要的,必得到。得不到的,就毀掉”?難道公司你心裡沒點數嗎?還採取全行業封殺[dog.jpg]
不知道這個訊息是不是真的?
但就這個提議而言,個人是極為不贊同的:
1️⃣首先,明星解約其實質上就是辭職。跳個槽,就要全行業“封殺”?
2️⃣其次,“合則聚,不合則散”,怎麼還來“捆綁”了呢?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勞動合同解除,型別分為兩種:一為協商解除,二為法定解除。其中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隨時通知解除,不需通知解除=“不想幹”,“沒法幹”,“沒命幹”。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無則藝人解約需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就算有競業限制,在接觸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2年。組建產業聯盟,全行業封殺解約藝人,經過法律的同意了麼?(當然若是勞動者個人本身有問題的,不用用人單位的封殺,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4️⃣人生而自由。要走的人留不住,要留的人趕不走。人解約,就採取偏執病嬌式“我想要的,必得到。得不到的,就毀掉”?難道公司你心裡沒點數嗎?還採取全行業封殺[dog.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