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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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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正先生愛搞笑
管制的情況呃 還補充一點點 其實如果說剩餘刑期的那一年是因為假釋被放出來的話 在2011年6月再犯故意重傷害的是構成累犯的 假釋考驗期就是剩餘刑期一年 即是從2006年10月才算是刑罰執行完畢 這個時候就沒過超過5年 如果是因為減刑了 本來11年減為10年的話就不該算是累犯 即是2005年10月就算是刑法執行完畢
對累犯不適用緩刑
故意重傷害起刑點是3-10年哦,但是都只能在3-10年的範圍幅度內量刑。公訴案件不能調解的哦,緩刑針對的是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調解的都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部分,所以調解只能對賠償金額的調解。所以如果想判緩刑的話就去找那些減刑情節,刑期是不能的哦。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能會認定有從輕情節,如果說有其他的減刑情節的話也可能減為3年以下、拘役,而不是從輕情節
刑期過了五年又犯事,算不算累犯?
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如果五年後再犯罪新罪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如果在五年內再犯罪新罪的,就有可能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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