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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通律師

    當事人陳述,只是作為對客觀事實的一種陳述而已,嚴格來說,是言詞證據中證明力最弱的!當事人由於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原因,所以其陳述往往帶有特別明顯的感情色彩,真假難辨,而且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又在大多數情況下相反,所以與其稱為證據,莫若叫做訴求!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當事人陳述】之法律效力如何?

    【當事人陳述】是法定的證據形式之一。如果與其他證據契合而形成證據鏈,那就是案件的定案依據之一。這是【當事人陳述】證據效力的表現形式。

    這個【當事人陳述】證明效力的最大問題是對誰有利?實踐中,並不是當事人說了一大通對自己有利的陳述就一定會對自己有利。

    原告依據案件法律事實結合被告的陳述論證出對原告有利的結論,被告陳述就會被固定為對原告有利的證據。

    被告亦可依據案件法律事實結合原告陳述論證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結論,原告陳述也會被固定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這是【當事人陳述】被對方合乎邏輯地利用後所表現出的另一類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當事人陳述】在案件審理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所以,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應當充分注意自己陳述的邏輯性以及論證傾向,不是話說得越多越好!‘’話多必敗‘’這句俗語估計就是因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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