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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就是這種制度,可告它違返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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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喵姐聊職場

    如果私企每月都只休4天,合法嗎?為什麼?

    目前,許多公司都執行的是每天8小時,每週5天工作制,也就是雙休。但是單休是不是一定不合法呢?

    那我們需要具體來分析一下:

    首先,《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說每週只要休息一天,原則上是合法的。

    但是同時,《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也就是說只要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就可以。平均到6天,每天7.3小時內就算合法。超出這個時間就算加班了。

    除了法定節假日那11天之外,其他的加班可以調休,如果沒有調休,那麼就需要支付加班費了。

    所以,每月休4天,只要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也是合法的,不能只看單休就說公司不合法。

  • 2 # 阿基米麵

    不合法啊,勞動法明確規定了,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個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

    但是實際上好多小的私企都是6天工作制,有一些還是6天12小時的工作制,其中星期天還得看情況。

    我反過來問你,你告他又能怎麼樣呢?面試的時候人事沒告訴你?入職的時候人事沒有告訴你?

    當然,你有可能是一個好市民,看到了這種不合法的社會想象,想發揮一下主人翁精神;又或者希望自己能像那種職業打假人一樣去做“碰瓷”的生意。

    但是有一個事實你得知道,就是無論這家6天工作制的私企裡邊的白領還是藍領,他們的工資裡邊一部分就是加班費。

    比如一個工程師進入了6天工作制的企業,企業給他開了6000塊錢一個月的工資,如果變成5天工作制,這個工程師的工資會變成5000。所以,你如果是一個局外人,舉報了,別人不會感謝你,反而會恨你。因為,這是他們的選擇。

    他們在接受6000塊錢的時候就知道這是6天工作的所得。

  • 3 # 小小野豬

    首先,我們先看一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然後再進行相應分析:

    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三、是否違法?違法! 理由如下

    如果每天工作8小時計算,單休的話相當於每週多出32 ~ 40小時,如果趕上當月5個週末,那麼超過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個限制,所以說這個企業每年肯定有幾個月是違反勞動法的。

    且一般企業都不給加班費。

    四、分析

    因為中國要快速發展經濟,且受疫情影響,經濟環境更加艱難。網際網路公司都流行996,都是讓員工“自願加班”,你要是拒絕加班說不定還要賠錢給公司,因為公司給的任務全都是緊急任務。你拼命工作就是兄弟,一旦因為身體、家庭原因加不動了,就不是老闆的兄弟啦~

    老闆提倡修福報,但身體是自己的,一定要好好鍛鍊身體

  • 4 # 老羅觀社會永珍

    很多事情不能簡單用“合法或不合法”來界定。

    員工要通過工作謀生,只要企業做到付出有回報,員工就不會去考慮合法與否

    職場上每個人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謀生,大部分人對企業是每月休4天還是8天根本不在意,在意的是自己的付出是否有對等的回報--加班要有加班費。只要解決了這個問題,沒有誰去在意是否合法,只要自己能接受就做,身體承受不住就辭職休息一段時間。因為生活才是第一位!

    那些在意多休一天與少休一天的人,要麼是自己還沒感受到生活的壓力,要麼就是不差錢而工作只是一種打發時間的方式,所以這兩類人才有精力去想這個問題。

    企業的目的是利潤最大化,所以只要制定的制度能被大家認可就會執行

    企業的本質就是資本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所以企業會制定各種規則來最大限度提升效率,而增加員工的工作時長就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各個行業的各種加班情況已經是常態就能瞭解職場現狀。

    員工基於上面說的第一點而與企業會達成一個默契,之後月休4天就會是某些企業的預設工作狀態,企業在獲得更多利潤而發展壯大,員工也會從中獲益--企業生存能力強則穩定的收入期限也長。

    在雙方都認可其都能獲利的情況下,同時又不對其他人或社會產生危害,就沒有誰去計較是否符合勞動法的問題。

  • 5 # 小林工作生活雜說

    每個月只休息4天,相當於就是單休,有沒有違反勞動法要看情況: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因生產生活需要加班的,需要給予勞動者以下待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也有勞動法也規定了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比如說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如果你公司每週休息一天,但是如果每天上班工作時間7小時,每週工作6天也就是總共42小時就沒有違法,超過了就要安排調休或者計算相應的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現在能單休的私企都算不錯了,社會上大把月休2-3天或者只有1天的,違反勞動法的企業多了去,不繳納社保的、沒有年休假的、工傷期間法定節假日沒有工資的比比皆是,還不是一樣在上班。

  • 6 # 慢一點小姐姐

    作為一直在民企混的HR,常年保持著每月只休四天的,任勞任怨,對這個問題其實是已經麻木了。

    在一個三四線的城市,爹不管娘不問的,城市經濟的發展取決於企業的發展。所以從另一個稍微偏激的角度來講,“城市經濟發展其實是大於勞動法”的。勞動部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

    是否合法

    當然是不合法的。

    專業點的企業會在做薪酬制度的時候,把第六條設計成是加班,在總的工資包裡面一次性談定一個固定的薪資,作為是加班工資,來規避風險。

    你要去仲裁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他們會告訴你“當初怎麼談的就怎麼做“。

    至於說,民企老闆,賺錢了都好說,沒賺錢——請不要來和我談勞動法。

    不合法的地方會很多,關鍵是怎麼取捨

    要說到私企的不合法,那真的是太多了。比如說繳納社會保險,這兩年比較嚴,基本上我們都鼓勵員工繳納,但是也又些員工不願意繳納,招人不易,也得按照他們自己的意願。

    還有公積金,我們周圍大部分是不繳納公積金的,企業自願;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會來干涉的;

    國家法定假日,肯定是比國企外資少的;

    年假,少得可憐,能夠按照司齡算已經是夠意思了,更別來扯說按照工齡算。

    但是私企鍛鍊人啊,每天忙忙忙,忙到昏天暗地,全面發展多面手。外資出來的到私企基本上要適應很久,但是私企到外資的,呵呵,只要專業度硬,一些從我們公司出去的員工都覺得挺容易的。

    至於說要不要告他?那就看那你到這家公司是來幹什麼的吧。畢竟

    不合法的會慢慢的減少

    不合法消除的傾向已經慢慢的顯現。主要是體現在人才的爭奪和法律意識的覺醒。

    01 人才的爭奪

    城市之間的爭奪:一線城市的雙休實施是比較好的,一線以下城市實施比較差。雖然隨著高鐵的開通,拉進了地理上的距離,但是勞動法實施情況的不一致卻成為了人才選擇的巨大鴻溝。年輕人的爭奪:95,00後起點比很多80後高,不知人間疾苦,更加喜歡平衡的生活。年輕人都流向了雙休企業,商貿,電商類企業。哪怕要加班加點要熬夜,他們也更加傾向於雙休的生活。

    02 法律意識的覺醒

    法律資訊普及化促進法律意識覺醒:隨著網路媒體,官方宣傳等等渠道的資訊傳播,員工獲得法律知識的越來越容易,仲裁成功的案例也鼓舞著他們去積極仲裁。專業的維權團隊發展:以前公司發生工傷,老闆都是和員工私了,基本上不會賠很多錢。現在不行,在公司周圍就有專門以給員工打工傷官司的法律團隊,通過打贏官司分享員工工傷賠償金來獲利。所以現在都是老老實實按照工傷處理條例來,否則員工一個告一個準。

    所以作為一個私企混了這麼多年的HR,我就等著這個城市經濟發展起來,年輕人多起來,遲早有一天,我們也能夠趕上雙休的好時候的。

  • 7 # 歡歡49279

    資本主義的本質就是剝削,但是為啥資本主義的工人福利比我們好這麼多?因為福利越好你越是心甘情願讓他剝削。其次,資本主義工人有工會,我們也有,不過那是個擺設。。。。

  • 8 # 老狗腿說工傷

    現在996的工作制,在國內已經是個普遍的現象,如果是違法的,會有這麼多的公司“頂風作案”嗎?

    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明確的約束,並且公司的工資也有明確的構成,是按照六天工作制進行核算的,那麼公司要求每月上班6天就不算違法。

    公司實行996的工作安排,那麼公司必然會針對勞動法進行修訂公司的規章制度,這是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你在入職的時候與公司談的薪資普遍會比做五休二的工資高,也是因為公司給你開出的是996的薪資,所以完全是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 9 # 葉先生2679

    這要綜合評估: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五天。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休息不少於一天。所以每月休息四天是不可以的,但每週休息一天每月累計四天是合法的。可這又帶來每天工作幾個小時的問題,所以要綜合評估

  • 10 # 瑞雪1307

    這在一些企業在正常不過了,也叫單休。你在入職時就已經對工資的分類做了策劃,比如公司給你三千五百元工資到手,先拿三千+五險一金,告送你試工期後的工資。當你拿到工資條時可以看到,上面有許多小項,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500元,全勤獎=800元,午餐不足=300元,崗位津貼=600元,職務工資=200元,交通補貼=200元,應發工資=3600元。五險一金=600元(這裡就不把600元分開),實發=3000元。當你週六加班時就把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起來再除以21.75=69元*2=138元,一個月加四個週六=552元的加班費,在加強應發工資3000元,就是公司已經策劃好的,準備給你的3500元的工資了,沒毛病吧?

  • 11 # 不討厭的HR

    每月的上班時間,各個公司都有著不同的規定,有雙休的,有單休的,還有單雙休的,各式各樣。企業每月只休4天,是否合法,我們應從多個方面去考慮:

    一、法律層面

    針對每月只休4天,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那麼是否合法也就明確了。

    1、不合法。中國《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實行的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計算工資時為21.75)日/月工作制,即雙休制。按照這條規定,我們很明顯的看出,每月只休4天,是與《勞動法》不相符的。

    2、合法。《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所以每週上6天班,第六天算加班,只要公司按照《勞動法》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這樣就是合法的。

    二、社會層面

    目前每週上6天班的公司是多數的,公司要發展要營利,必然要節約用工成本,讓員工更長時間的處在工作狀態。相信我們在面試時,都會了解到公司的上班時間考勤制度。我們選擇了入職,就等同於接受了上班時間。對應的工資對應著上班時間,付出和收穫是對等的。通過這次疫情來看,我們的私營企業,是有多麼的不容易。公司還在,就是對我們最大的安慰。有很多中小企業,都在這次疫情中閉門了。其公司的員工也都失業了。我們還在為每週上6天班而不滿時,這些失業的員工會怎麼想呢?

  • 12 # 神慈

    這個問題需要幾點要搞清楚,公司企業是幹什麼的?你到公司是幹什麼去的?公司的收益來自哪裡?你的薪水來自哪裡?稅收來自哪裡?

    標題思維整個貫穿了一個問題,即不勞而獲,到私企工作只想舒適安逸,可是你想過嗎?你不想在企業裡產生有價值的勞動,他不想產生有價值的勞動,都不想產生有價值的勞動,沒有收益的這家企業還能存活嗎?

  • 13 # 職場小白丁

    如果單從題主提出的問題,那麼私企是合法的,最起碼,你無法因為這個原因提起仲裁。《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像我目前所在的公司,每週只休周天,但是我們每天的上班時間只有7個小時,所以,你說我們公司違法嗎?並沒有啊,因為我們公司每週休息一天啊,每週上班42小時雖然超過了國家規定的40小時的規定,但是我們的工資裡面還有一分部是超時補貼。

    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每週休息一天,但是工作時間比較久的話,您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的,如果您一天工作時間跟我一樣也是7小時左右的話,那企業確實是合法的。

    如果您還是想著每週休息2天的話,既然公司無法改變,那您可以試試重新找一份雙休的工作。

  • 14 # 溫馨社保

    如果私企每月都只休4天,也是合法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以上規定,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一個月4周,私企每月只休4天,也在《勞動法》規定的合理工時內,並不違法,只不過是處在最低檔次罷了,肯定是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告公司違反《勞動法》是不成立的,法院也不會支援你的主張。

    對《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我們不要片面的看,一定要認真、客觀的來解讀。

    企業要生存要發展,首先離不開員工的辛勤勞動,同時也需要時間來保證。一個企業要是也實行早九晚五和雙休日,那麼這個企業離關門也就不遠了。企業關門了,直接受害的還是員工,員工沒有穩定的工作,清閒倒是清閒,就是幹不了幾天就的重新找工作,這是員工所期望的?

    再說,《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我們拋開遠大理想先不說,員工最關心的應該還是待遇吧,那麼只要待遇好,加點班也是正常的吧。

    有些特殊情況下也是不受工時制限制的。比如自然災害,故障搶修等。所以我們還需要理性的看待工時制。

  • 15 # 閃亮金星

    我沒研究過勞動法,但是無論它是怎麼規定的?即便是規定,和社會、市場實際的運轉的規則肯定會出現偏差。反過來,如果來一項政策每月只休息4天的企業會被罰款,那必然企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將平時的工作日時間徹底拉長來平衡,那麼又會出現新問題,再去規定嗎?

    企業有自主權,也有每個行業的特殊性,如果這麼固定,社會很難運轉,比如服務型行業就無法做到,比如超市、理髮店、藥店等,如果這麼規定,老百姓的生活都會帶來不方便,這樣的規定沒有一定靈活性,也會帶來社會的不安定。

    規定是規定,但是規定上下一定會有浮動的區間,而這個區間無法統一和再細分,所以真正最終還是由市場本身的變化發展去主導,由僱主和員工之間達成一致,過於具體、牽涉經營上級無權也無力參與太多太細,也不現實。

    再說說國內網際網路大廠的作息996已經不足為奇,該行業的特殊性也是決定了加班、休息的問題視公司情況、業務需要去調整的,但是整體來說企業與員工都協商解決了這個問題,雖然有些負面報道公司的加班問題,也是因為薪資待遇上出現問題,如果企業主願意把工資給到位,自然就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一句話: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市場經濟下,但凡存在都是合理的。

  • 16 # 刺客131werty

    合不合法的其實沒那麼重要。你能不能找到一個薪水和工作時間都讓你滿意的崗位才是重點。如果有 趕緊跳槽 沒有就別問這沒意義的問題了

  • 17 # 張永川82

    為了能為國家交稅都是可以的嗎?那要勞動法幹嘛呢。不過現在企業(私)都會剝削勞動者了所以有關部門也就懶得管了,民告不到,管也追不完,就是這個道理。

  • 18 # 衢州李哥

    給國家打工肯定違法,企業不歸國家管!你要996可以去當公務員,企業不適合你,或者說這個國家不適合你,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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