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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惡案件,盧某等5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受審。令人吃驚的是,幾名組織者中,竟有人讓自己女朋友當站街女。 涉案的6名被告中,除盧某生病住院未參加庭審外,其餘均到庭。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四川籍男子盧某、吳某夥同老鄉鄧某軍(另案處理)等人,組織賣淫人員在衡陽東路一小區賣淫。 他們還建立微信“工作群”,在群裡釋出資訊。嫖娼人員到該小區後,賣淫女便將嫖娼人員帶至樓上。每次收取150元嫖資,其中50元交給賣淫組織,有些嫖資則直接交給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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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與其說是男女朋友關係,不如說本案中的失足婦女成為了其男友的賺錢工具罷了,所謂的愛情,結婚都僅僅是拴勞女子的幌子。這起組織賣淫罪案件中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一方面反映出其好逸惡勞的性格,一方面也折射出部分女性當下不恰當的愛情觀。

    雖說女子能頂半邊天,但是身為男友不僅不出去努力工作給未來的伴侶一個安穩的生活,反而將女友當做自己的賺錢工具,實在令人瞠目結舌。然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數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以這起案件當中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失足女,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進行悔過才是,不正當的愛情終究結不出結晶,只會釀下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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