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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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幸福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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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alijia
別起訴了,這是在辭退呢!勸退你!肯定有一萬種理由證明你崗位不合格。如果你不同意就會給你調崗,邊緣化逼你走你懂的!起訴週期長,跟企業協商補償金吧!如果真想起訴必須取證,考勤表、出勤記錄、崗位考核合格證明、公司書面要求你辭職的說明書(一般不會給你)……困難重重,能協商協商,協商不成就拿剩餘工資走人開始找工作吧!如果有買失業保險最好讓企業配合你出個書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去辦實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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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學士
對於類似的公司,雖然從道義上講,做的比較過分,但如果想離職,按照勞動法規定,可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後,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屆時將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與離職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以《勞動者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的法定情形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向用人單位送個告知通知即可,通知可透過掛號信發出,留有掛號信存根與掛號信原件留作證據。要求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如不支付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即勞動監察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