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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小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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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祖文
除非破產清算,一般情況下股份是不能退的,但是可以相互間轉讓,解決方法參考:
如果當初在合夥協議裡有退出機制,處理起來就簡單些,可根據退出機制裡的條款,例如:小股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又或者他挪用公司的錢等來作為退出的砝碼,有1元回購,或者原價轉讓等。當然,這個需要透過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如果他堅持不退出而你有很好的理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麼諮詢相關律師,建議最好還是協商解決,透過法律很麻煩。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利益的分配問題,需要各股東之間坐下來一塊協商,找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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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踐行法知
1.股權轉讓,但需要對股權價格,付款方式等協商一致;
2.可以透過大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影響小股東決策和參與管理的難度,促使小股東放棄股權另謀發展。
說白了都是為了利益,大股東無非是想掌握更多的股權,大股東以高於正常市場的價格收購股權是比較好的一種手段。第一跟小股東之間還能夠保持一種友善的關係,不至於惡性互相拆臺,第二高價收購給小股東留下良好的映像,日後有新專案需要融資還可以找小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