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收集證據是一門學問,這門學問叫證據學。如何收集證據是打官司基本功,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的委託律師代理收集證據,有的自已收集證據。針對案件的情形不一,證據收集的要求也不同。比如關於身份關係的證據,身份資訊、結婚證、工商資訊等。有關組織不對個人出具證明,只對有調查權的組織提供查詢和出具證明。還有涉及向有關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個人均無這種職能。問題出來了,打官司是自已收集證據?還是委託律師代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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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滏水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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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你這一句話應該含有三個概念,1,自己蒐集證據。2,委託律師蒐集證據。3,委託律師代理後由律師蒐集證據。誰蒐集證據不重要,重要的是蒐集證據的方式方法要合法,且蒐集的證據對本案事實要具有證明力。通常情況下,專業事由專業人去做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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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Summer
雖說你花錢僱了人家,但你要積極的配合人家,就是所謂的你把你掌握的情況和他講明,並且把你已經掌握的證據呈現給他。至於其他的需要什麼證據有利於你的官司向你希望的方向發展,聽你律師的,問問他還需要什麼證據!
民事官司,一,主要是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如合同書、公證書、借貸憑據以及結婚證營業證等主要證據,清楚求人不如靠自己,二,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也就是訴訟請求,對方必定舉證辯駁也就是反對,在法庭上原告先陳述被告後辯解,三,律師則是憑藉自己的經驗與技巧完善當事人主要證據方面的不足,三,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當事人不能取得的證據,另外,在各類“證明”方面,透過已知事實可以推斷出另外的一件事實也應視為“證明”,當然,諸如“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之類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