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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晟宏

    並不是所有員工都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屬於約定條款,不是法定必備條款。一般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不超過兩年。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之後當然要履行協議,否則員工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當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要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員工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單位按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競業限制期內的工資。

  • 2 # 楚人一丁

    所有的員工都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嗎?簽訂後有什麼影響?

    我是一個快退休的老傢伙了,從沒有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訂,這說明競業限制協議並不是每個公司都必須要求籤的。但沒簽訂競業協議,不等於你不受約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一個公司都有制度規定紀律要求,我雖沒簽競業協議,但我們單位超過百條規定的《員工行為守則》你確得記得明明白白,做得嚴嚴實實,觸犯就得被警戒受責罰。你簽訂競業協議,不是公司限制你的自由,而是規範你的行為,若存在有背勞動法的條款,勞動法也不可能去保護,但合規合法合理的約束,我們只能遵守,公司就是家,有家當擔責。一個人入職場你得看得慣,融得了,幹得好,不然,業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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