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