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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人5524
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以下情形的,調解無效後,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已經結婚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即是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夫妻之間經常發生撕打,有鄰居、社群等證實的;
3.有賭博、吸毒惡習,以及賣淫、嫖娼、嫖宿等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不是因為生活必須,如陪讀,住院等,而是因為吵架,出走,不願意一起生活而分居的,時間達到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宣告失蹤是法院按特別程式依法辦理的,不是簡單的找不到人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於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法院要進行調解,並且調解要貫穿整個離婚案件的始終。如果調解無效,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該判決准予離婚。
夫妻應該珍惜彼此感情,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
夫妻能有什麼矛盾?肯定是感情沒了,才想著離婚。還有就是柴米油鹽醬醋。這就是當今的社會。也許這種事情和這種感情會持續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