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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處了一個物件,但是女方現在因為不給她錢提出分手,我們給她花了十多萬了,請問能要回嗎?希望懂法律的人士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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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569816138770

    要不回的。

    不管是花錢還是買禮物,都屬於取悅對方而贈予的。法律規定贈予行為,在發生時已經已經完成。贈予禮品和金錢已屬於被贈人的私有財產,贈予行為不歸還。於情也不該要回,當時都是自願花的,到哪裡都是沒有證據說不清的。如果為了錢去糾纏,女方可以報警的。

  • 2 # 桃之北山

    無論是在法律還是情理上都是要不會的。

    自願給錢屬於贈與,已經給付即完成贈與行為,在這種贈與行為下,法律上便支援花的錢與賣的東西為被贈與人所有,所以還是不要去要了。

    萬一女方報警,便更麻煩了,

    但是女方在與您弟弟交往過程中,是否有欺詐行為那

  • 3 # 心若移動不再聯通

    處物件時為對方花錢我以為分二種,一種是處物件時去吃飯啦,看個電影啦,去對方家串個親戚呀(一般禮上往來,你來她家,她也會去你家的),給對方買個小禮物的,這些錢是二個共同花的小錢,不退也行。笫二種就是訂親了,也送去錢了,最後二人又鬧矛盾,沒有結婚的,這錢要退,一方為另一方買奢侈品的,如名牌包包,名牌衣物,飾品的貴重物品,最後折價退給對方。但是有地方有這風俗,訂婚後,男方不同意,提出分手,女方就不退男方花的錢。如果女方不同意,提出分手,女方則需退還男方在戀愛期間的各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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