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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您提出的“想將所有物業寫好公證留下給三個小孩”的問題。是一個對自己身後之事提前安置的非常負責任的問題;非常符合西方人士的做法。

    物業,也就是您名下的專屬於您本人份額的產業;並非專指您名下專屬於你本人份額的不動產(房屋)。

    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您所說的公證,應該理解為立一份遺囑,然後進行公證。遺囑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只要是您名下的專屬於您本人份額的物業,您有權採用各種方式立遺囑。當然,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最具有法律效力一種。您生前,隨時可以透過公證的方式修改前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

  • 2 # 誰向誰妥協

    首先,你要明白: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你家庭的財產的一半是你配偶的,你無權處分,另一半才是你所有的個人財產,你給誰都可以。其次,你能想到公證,是很好的,因為只有合法的事由才能公證,違法的是不能公證的,你要求的只要能公證就一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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